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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矿井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1、电气设备无失爆。
2、设备零、部件齐全,挡板、挡圈无锈蚀,螺栓紧固,弹、平垫齐全。
3、注油电气设备无渗油现象,油色、油位、油温正常。
4、电缆、接线盒(室)应无过热现象。
5、变压器、电动机等的声音、温度正常。
第十七条 结束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及时回收,严禁乱摔乱扔,更不能拆除零、部件。
4.3.4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矿井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防爆外壳
1、外壳裂纹、开焊、严重变形为失爆;(严重变形指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凸凹深度超过5mm者)。
2、使用未经国家局指定的检验单位发证的单位所生产的防爆部件(指受压传爆关键件)为失爆。
3、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为失爆。
4、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为失爆。
5、隔爆室(腔)的观察窗(孔)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为失爆。
6、隔爆设备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取掉防爆电机接线盒内隔爆接线座为失爆。
7、改变隔爆外壳设计安装形状,造成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的为失爆(具体参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电气设备)。
第十九条 矿井电气设备**管理制度隔爆结合面
结合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须有防锈措施,如电镀、磷化、涂防锈油等。
1、隔爆结合面结构参数要符合下述规定,否则为失爆:
1)平面、圆筒隔爆结构
A.电气设备
静止部分隔爆结合面、操纵杆与杆孔隔爆结合面以及隔爆绝缘套管隔爆结合面的*大间隙或直径差W和隔爆结合面的*小有效长度L;螺栓通孔边缘至隔爆结合面边缘的*小有效长度L1;转轴与轴孔隔爆结合面*大直径差W和*小有效长度L须分别符合下表的规定,但快开门或盖的隔爆结合面的*小有效长度L须不小于25.0mm。
B、操纵杆
操纵杆直径d与隔爆结合面L之间要符合表2的规定。
C、隔爆结合面的粗糙度
隔爆结合面的粗糙度不得大于6.3▽
操纵杆的粗糙度不得大于3.2▽
2)防爆电动机
A、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结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采用圆筒结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小单边间隙K须不小于0.075mm.
B、滚动轴承结构,轴与轴孔的*大单边间隙M须大于表1规定的W值的三分之二。
3)螺纹隔爆结构
A、螺纹精度须 不低于3级,螺距须不小于0.7mm。
B、螺纹的*少啮合扣数、*小拧入深度须符合表3的规定
2、隔爆面上,在规定长度(L)及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的*短有效长度(Ld)范围内,如发现有下列缺陷者为失爆。
1)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超过5个,10mm的隔爆面超过2个。
2)偶然产生的机械伤痕,其宽度与深度大于0.5mm,其剩余无伤痕隔爆面有效长度小于规定长度的三分之二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可以几段相加)。
3、隔爆面上不准涂油漆、无意造成油漆伤痕,当场擦掉,不为失爆。
4、隔爆面有锈迹,用绵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而只留云影,不算锈蚀。隔爆面锈蚀是否为失爆,参照第2条关于砂眼、机械伤痕的有关规定判定。(云影一擦掉锈迹后,留下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
5、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有下列之一者为失爆:
1)缺螺栓或弹簧垫圈(或备帽)者。
2)弹簧垫圈未压平或螺栓松动。
3)螺栓或螺孔滑扣(但换同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
6、弹簧垫圈的规格须与螺栓相适应。偶尔出现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不超限,更换合格弹簧垫圈后不为失爆,也不影响完好。
7、隔爆结合面法兰厚度小于原设计的85%为失爆。
8、设备同一部位螺栓、螺母等规格应一致。螺母必须上满扣,否则为失爆,钢紧固螺栓伸入螺孔长度不小于螺栓直径尺寸,铸铁、铜、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如果螺孔深度不够,则必须上满扣,否则为失爆。
**十条 矿井电气设备**管理制度电缆引入装置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密封器内经大于电缆外径超过1mm;
2)进线装置内经(D0)与密封器外径(D)的差(D0-D)超过下表规定值的;
3)密封器尺寸不符合下图规定的
4)密封器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
5)将密封器割开套在电缆上的。
6)密封器部分破损,而未破损部分已不符合规定的。
7)密封器硬度不满足邵尔氏硬度45-55度要求,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8)密封器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的。
9)密封器与电缆护套之间有其它扎物的。
10)一个进线嘴内用多个密封器的。
11)不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器或挡板;挡板直径比进线嘴内经小2mm以上的;挡板厚度小于2mm的。
12)挡板放在密封器里边的;压盘式进线嘴或螺母式进线嘴金属圈放在挡板于密封器之间的。
13)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器、密封器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密封器能活动的。
14)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压紧螺栓受力不均或用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
15)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
16)进线嘴与密封器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
17)电缆在进线嘴处能轻易来回抽动的。(注:电缆进固程度合格与是否判别方法:顺着电缆进线方向以手指不能将电缆推进进线室为合格)
18)高压铠装电缆终端接线盒没有灌绝缘胶;绝缘胶没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绝缘胶裂纹而能相对活动。
19)备用的高压接线盒缺挡板或挡板不合格的。
20)压盘式进线嘴压紧电缆后的压扁量超过电缆直径的10%者。
**十一条矿井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接线
1、电缆不合格接头: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破口均称之为不合格接头,是电气**隐患点与电气失爆同等对待。
1)鸡爪子
A、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者。
B、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电缆)不采用接线盒的接头;
C、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或不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物不严密露出芯线的接头。
2)羊尾巴
电缆的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者为羊尾巴;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五小电器元件)2m内的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者均为羊尾巴。
3)明接头
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属明接头
4)破口
A、橡套电缆的护套破口、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者。
B、橡套电缆护套破损伤痕深度达到电缆护套厚度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围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2、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启动器的小喇叭嘴严禁引出动力线,电缆护套(铅皮)穿入长度一般为5-15mm。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穿入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器结合部位不得锉细),否则为失爆。
**十二条 隔爆型插接装置
1、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接插座,负荷侧接插销,如接反为失爆。
2、隔爆插接装置不符合下列规定即为失爆:
1)电压低于1140v的,缺少防止突然拔托装置的;
电压不低于1140v的插接装置缺电气联锁装置的。
2)插销在触头断开的瞬间,外壳隔爆结合面的*大直径差W和*小有效长度L不符合下表规定值的:
**十三条 矿井电气设备**管理制度照明灯具
1、防爆**型灯具把卡口改为螺口为失爆,不能提前断电为失爆。
2、隔爆型灯具装设的电气联锁装置失灵为失爆。
**十四条 接线盒内壁和正常可能产生火花部分的金属外壳内壁须均匀地涂耐弧漆。涂调和漆、磁漆等为失爆。
**十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隔爆性能的检修内容,必须列入设备正常检修卡片,做为衡量设备完好的标准之一。对不符合要求的防爆面应及时检修,加工或更换,否则不能投入使用。
**十六条 防爆电气设备防爆面除锈时必须涂204-1防锈油脂。严禁使用有腐蚀性的物品或利用其它油质品代替。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损坏防爆面,若发现,将按被损坏设备的原值赔偿。
**十七条 矿井电气设备**管理制度井下机房硐室、配电点、主干线路的接线盒等固定设备,对防爆面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进行除锈、涂油、测定间隙。入井的各类高低压开关、接线盒等挡板、密封圈必须齐全,设备投用后多余的挡板由电工妥善保存。挡板必须使用镀锌挡板,规格要合理,严禁用其它金属物代替。
**十八条 对运行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由包机电工每日检查一次外部,每月**检查一次,机电科每旬组织人员检查一次,若发现失爆,将按事故进行调查处罚。
4.3.5 小型电器管理
**十九条 矿井电气设备**管理制度机电科负责小型电器的选配、调配、修复、报废等管理工作。
小型电器由机电科统一办理领用、发放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随意挪用、转借或丢失。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小型电器实行帐、卡、图、牌板四对口管理,并由各单位主管电气的副队长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需用小型电器时,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提前5天向机电科提交申请,并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申请注明所需电器的名称、规格型号、领用数量、使用地点等。机电科根据申请进行调拨或发放。随设备配套的小型电器必须经机电科编号建帐后方可领用,不建帐不编号私自使用的要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矿井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进行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
第三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对使用中的小型电器实行包机到人,并进行日常的检查维护;机电科对井下小型电器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或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矿井电气设备**管理制度不用的小型电器要及时回收,交回机电科设备管理站,由电器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站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详细登记缺损情况,并办理回收手续,不得在井下存放过久,以免锈蚀和丢失。小型电器回收后应在3天内办完交接手续,否则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领用小型电器后应及时安装,安装后3天内将安装地点和使用情况书面通知机电科。没有安装的小型电器按库存处理,机电科有权对库存小型电器进行调用。
第三十六条 矿井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小型电器的报废由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将报废的小型电器列出清单。
第三十七条 机电科根据小型电器的使用、库存和生产需要等情况,编制小型电器购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供应中心按计划进货。
4.3.6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
第三十八条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框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第三十九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第四十条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的钢板制成。如果矿井水为含酸性,应采用锅炉钢板作为接地极材料。与接地极相连的接地母线,采用截面不小于100mm2、厚度不小于4mm的镀锌扁钢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裸铜线。悬挂时不得使接地干线与接地极板连接处承受太大的拉力。并应装有专门提取接地极板的牵引装置。
第四十一条 矿井两个水平,各个水平应独立设置主接地极。
第四十二条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第四十三条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2、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级;
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5、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第四十四条 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镀锌或镀锡钢板制成。当使用钢管作局部接地极时,直径不得小于35mm,长度不应小于1.5m、在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便于往里灌盐水,以降低接地电阻值,并全部垂直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电气设备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断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25mm2的裸铜线或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不应小于50 mm2的扁钢。
第四十五条 局部接地极一般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钢板接地极设置在水沟内,板平放在水沟深处,下面垫一层约50mm厚的砂子,上面盖一层约150mm厚的砂、石混合物。 铁管局部接地极应垂直埋入潮湿的地中,地中的长度不得小于1.5m,外露的部分应留有100mm以上,以便于检查,若局部接地极周围比较干燥,应采用坑埋式,坑内填有砂子、木炭和食盐混合物。砂子和食盐的比例按体积约6:1。
第四十六条 电气设备严禁出现串联接地。
第四十七条 禁止把电动机的地脚螺栓当接地螺栓使用。
第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采用铜线时,其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采用镀锌钢绞线时,其截面不得小于50平方毫米;采用镀锌扁钢时,其厚度不得小于4毫米,截面不应小于50平方毫米。
第四十九条 接地母线和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的连接、接地导线直接与局部接地极的连接均要用电焊或气焊焊接。若采用其他形式的连接,其连接处不得产生接触电阻,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条 电气设备、电缆在每次安装、检修或搬迁后,应详细检查接地装置的完善情况,凡保护接地装置未修复的,禁止向其送电。
第五十一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与漏电保护装置配合使用的电缆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第五十二条 电气设备、电缆在每次安装、检修或搬迁后,应详细检查接地装置的完善情况,凡保护接地装置未修复的,禁止向其送电。
第五十三条 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必须定期进行测定,地面每年一次,井下每季度一次;井下接地网上任何一点所测接地阻值不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新安装的接地装置,使用前要进行测量。
第五十四条 凡有值班人员的机电硐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交接班时必须由值班人员和专职司机对保护接地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它设备的保护接地,则由维修人员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表面检查。
第五十五条 每年至少将主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从水仓或水沟中提出来详细检查一次。主接地极应是一个检查,一个工作,不能同时提出,以免影响**。若矿井水含酸性较大时,应适时增加检查次数。进行检查时,应着重检查连接情况和锈蚀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那些震动性较大及经常移动的电气设备,应随时加强检查。检查后或复查后要随时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4.3.7 电气保护及整定
第五十六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电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第五十七条 井下配电网络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络*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必须用*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络中*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五十八条 当干线上的开关不能同时保护分支线路时,应在靠近分支点处另行加装短路保护装置。
第五十九条 各种继电保护应按规定配置齐全,动作可靠,严禁短接或甩掉不用。
第六十条 熔断管不得有裂纹或严重**现象,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体。不得将不同额定电流的熔体并联使用。
第六十一条 煤电钻及照明系统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保护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第六十二条 井下低压馈电系统必须装设检漏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检漏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
第六十三条 检漏继电器应与带跳闸线圈的自动馈电开关一起使用,不能在同一电网中使用2台或更多的检漏继电器。
第六十四条 检漏继电器绝缘电阻值应符合:660V用100V摇表摇测不低于10MΩ;380V用500V摇表摇测不低于5MΩ;127V用500V摇表摇测不低于2MΩ。
第六十五条 安装时,网络系统总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660V不低于50KΩ;380V不低于30KΩ;127V不低于15KΩ。为了有效地补偿线路对地电容电流,应在正常负荷下,调整补偿用电感,以达到*补偿。
第六十六条 每天对检漏继电器的运行进行一次检查试验,并做记录。检查试验内容如下:
1、观察欧姆表的指示数值是否正常。当网络绝缘660V低于30KΩ;380V低于15KΩ;127V低于10KΩ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设法提高网络的绝缘电阻值尽量避免自动跳闸;
2、各处导线是否良好,有无破损及受潮;
3、闭锁装置及继电器动作是否可靠;
4、各处接头、接点的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松动脱落及烧损现象;
5、调节补偿电感是否达到*效果;检漏继电器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规定。
第六十七条 每天对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每月必须对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远方人工跳闸试验,试验时应有瓦斯检查员的配合。
第六十八条 检查检漏继电器的内部元件时,要先切断电源,用验电笔检验无电,并用导线将电源对地放电后方可动手检查。
第六十九条 检漏继电器应每年上井检修一次,除对隔爆外壳修理外,其它应按下井前检验的各条内容进行检查试验。对绝缘电阻较低、耐压试验不合格的须进行干燥处理,并更换不合格的零件。
第七十条 高低压配电开关的过流装置一年校验一次。
第七十一条 煤、岩巷开口用电,由施工单位写出申请,说明用电负荷量,并做出简图;机电科下发接电通知单,进行负荷计算,按三大保护要求,提供电缆和设备,并指定接电地点。线路延长和设备增减时,随时给出保护整定值。
第七十二条 独头巷道施工及掘进头施工用电,局部扇风机必须使用风电闭锁装置,如停止使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电工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井下增减负荷,必须填用电申请,经机电科同意后可在指定地点接电。否则机电科有权停电,并追究责任。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6个月必须检查一次。负荷变化时,机电科要及时给出整定值。
第七十四条 地面6KV以上电网及井下高、低压电网的继电保护由机电科整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继电保护的定值。
4.3.8 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 为了搞好停送电**工作,凡从事输配电的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维护及运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电业**作业规程》工作。
第七十六条 所有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医师鉴定,无防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两年一次);
2、必须定期进行**技术培训,达到专业工种“应知应会”标准,且按其工作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作业规程》的有关部分,经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否则不准独立工作;
3、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第七十七条 高低压供电设备或输电线路需要停电时,必须提前1天向机电科提出申请,许可后办理工作票,变电所值班员凭工作票填写操作票,按操作票程序进行操作,并按工作票的要求设置临时**装置及标志。
第七十八条 井上下一律禁止带电作业,对供电设备或线路检修,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
第七十九条 高压供电设备(或线路)进行停电检修时,至少有2人一起工作,一人工作,一人监护,不准带负荷拉刀闸,相邻设备带电工作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设置明显遮栏,否则禁止作业。
第八十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保证**的组织措施: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八十一条 凡在地面变电所、井下各级变电所和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机房硐室的高压设备和新配高压线路的电源上进行检修及试验工作时,必须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事故情况例外)。
第八十二条 工作票的填发和使用
1、工作票由机电科分管电气的技术人员填发,内容正确、措施有力、字迹清晰,一式三份。一份由填发人存;一份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时移交,不得任意涂改。
2、变电所值班员接到工作票后,根据工作需要填写操作票。操作前根据操作票的顺序在模拟板上进行核对性操作。进行停电操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志牌和装设遮栏,并在工作票相应栏内按要求签署意见和签字,然后才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并将填写好的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保留在变电所内直至该工作全部结束。
3、许可工作的命令必须由值班员通知工作负责人。
4、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期间的工作票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工作票所列地点以一个电气设备连接部分为限。几个班同时工作时,工作票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工作班成员栏内可只填各班的负责人。
5、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及时向许可人报告工作终结,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工作现场,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是否具备送电条件。由工作许可人核实无误后,再将开关的临时接地线、标志牌、遮拦等拆除,确认无问题后方可送电。双方均在工作票相应栏内签字。
第八十三条 倒闸操作必须使用倒闸操作票:
1、变电所值班员应根据工作票的要求或主管技术人员的命令填写倒闸操作票,并核对无误后才允许操作。在操作前,监护人发令,操作人复诵,无误后才允许操作。
2、倒闸操作前,应按操作票顺序与模拟板核对相符,操作前后都应检查核对设备名称、编号,操作完毕后受令人立即报告发令人。
3、操作中发生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必须报告操作票签发人或主管技术员,弄清后再进行操作。
第八十四条 高低压设备(线路)停电后,必须悬挂停电的专用标志牌,任何人不准借用他人停电时间对所属电气设备进行检修。
第八十五条 检查瓦斯制度
1、井下采掘区某地点因停电超过一定时间而影响通风时,在恢复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
2、凡停电后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办理停电手续的同时应办理检查瓦斯手续,并经总工审批,以便布置检查瓦斯事宜。
第八十六条 禁止在交接班时间内办理停送电工作。交接班时,必须将停电情况及未完成工作在现场向下一班详细交待清楚,并填写在交接班记录上。
第八十七条 倒闸操作程序:
1、线路主线有油开关和刀闸者,在停电时先拉开油开关,后拉开刀闸。断开电源后应进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并在操作手把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2、线路上仅有刀闸时,在停电前先将上**或下**的油开关断开后,再拉开该线路的刀闸。
第八十八条 **措施:
1、电气设备上停电工作,必须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挂接地线的**措施。
2、安装地线必须有两人进行,装拆时必须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如刀闸一侧带电,严禁蹬上刀闸构架装拆接地线。装接地线时应先装好接地端,后接已停电的三相导线端,拆除时程序相反。
3、已装设的接地线必须严格登记,交接班时应逐一交代清楚,并说明装设地点。
4、严禁在只断开油开关的设备上工作,若必须工作时,必须采取保证不误送电的**措施。
5、部分停电工作时,带电处设遮拦并挂“行人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6、检修工作间断,重新工作前必须重新做好检修的一切**措施。
7、不论高低压或井上下一律禁止约时停送电。
8、井下低压防爆馈电开关停送电时,停电后必须打好闭锁,并挂停电牌或设专人看管,并严格执行专人停送电制度。
第八十九条 停送电的**用具(绝缘鞋、绝缘手套等)一年一次定期试验,验电笔必须在停电前试验是否可靠。
4.3.9 变电所分列运行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 变电所运行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守职责,按章作业,以科学求实的态度,搞好**供电。
1、变电所值班员日常工作项目是:设备巡视、表记记录、倒闸操作、事故处理、日常维护、清洁环境及整理资料。
2、变电所遇有操作、设备异常及事故,要在矿调度和机电科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处理,其他人员协助。
第九十一条 矿区变电所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按照《煤矿**规程》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达到合格。
第九十二条 主变压器的一般规定
1、主变压器应装设下列保护:
1)瓦斯保护;
2)差动(或速断)保护:
3)过电流保护;
4)过负荷保护:
5)温度保护。
2、变压器差动(或速断)和瓦斯保护不得同时停用,必须经矿总工和机电科批准。
3、冷却系统设施保持齐全、有效、完好,个别部件损坏及时修复。
4、运行中的变压器上层油温不得超过85℃。
5、变压器装设净油器要及时填补抗氧化剂及采取其它防油劣化措施。
6、吸湿器应畅通,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变色硅胶的潮解不超过3/4。
7、变压器调接头位置后,应用电桥测量各线圈电阻,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8、变压器电接点温度计应指示正确,每年校验一次。
9、变压器并列运行条件:
1)接线组别相同;
2)变压比相等(误差不大于0.5%);
3)短路电压相等(误差不大于10%);
4)容量比不超过3:1。
变压比和短路电压不同的变压器在任一台都不会过负荷的情况下,可以并列运行。短路电压不同的变压器并列运行时,短路电压较大的变压器的二次电压适当提高,以使并列运行的变压器容量均能充分利用。
10、允许并列的变压器应按经济运行范围投入或停用。
11、主变压器的安装要有可靠的防震措施。
第九十三条 主变压器投入运行前的检查、试验:
1、投入运行前的检查项目:
1)瓦斯断电器的油门和各散热器的油门应在开的位置;
2)变压器每相分接头位置一致;
3)套管完整,无裂纹和漏油现象;
4)油枕、套管油面正常;
5)高低压引线接头接触牢固;
6)外壳接地良好;
7)各阀门和接缝处无漏油、渗油现象;
8)防爆管的呼吸孔保持畅通,隔膜完整;
9)变压器和冷却系统保护及控制回路正确。
2、变压器投入运行前,将瓦斯继电器气体全部放出。
3、安装和大修后变压器应在额定电压下做冲击合闸试验(安装5次,大修后3次),冲击前全部保护投入,冲击后瓦斯改投试运行信号,24小时后无气泡时接入跳闸回路。
第九十四条 主变压器的运行监督:
1、正常运行时,每小时记录一次变压器的电压、电流,巡视时记录上层油温;
2、变压器允许在正常和事故负荷情况下运行。正常过负荷可以经常使用,其允许值可根据变压器的负荷曲线,油温及负荷前变压器所带负荷的大小确定。事故过负荷只允许在事故情况下使用。变压器过负荷期间,应加强监视,密切注意温度与负荷变化及接头发热情况。
3、变压器过负荷超过20%,且上层油温达到75℃时应报调度室和机电科等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
4、变压器事故过负荷的允许值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无厂家规定时对于自然冷却或吹风冷却的变压器参照下表规定:
4.3.10 防爆设备安装、验收、移交生产制度
第九十五条 防爆设备在搬运时,必须要妥善保护,避免受激烈震动和冲击,上下山运输时必须轻移轻放,严禁翻滚,防爆面缝隙要涂防锈油,各进出线孔必须密封,高压配电箱解体运送时,必须由防水布盖好,以防渗水。
第九十六条 防爆设备安装前,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详细的检查、试验,凡有故障的设备禁止使用。
第九十七条 重要生产设备和特种动能设备:
1、安装必须有设计、有计划、施工措施并经矿机电矿长审批,安装部门应严格按照《煤矿**规程》、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措施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如有变动须经机电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2、安装调试过程中机电科必须派一名质量检查员(或技术人员),做好现场原始数据的详细记录,以便汇总成正式安装调试资料供验收后存档。
3、设备安装竣工后,由矿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安装部门、使用部门及有关单位到现场进行空载、半载、全负荷试运行来通过**验收,发现问题当场处理,处理不好的以书面记录限期处理,直至符合安装标准及使用单位满意,在安装、调试验收凭据上签字后方能正式移交生产。
第九十八条 一般生产设备:
1、凡一般机电设备的安装,机电科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并经矿机电矿长审批,并组织有关安装单位到安装地点开现场会,介绍现场具体情况。
2、为保证安装工程按期按质完工,对安装场所、峒室、巷道运输条件必须首先进行检查验收,符合安装施工要求的方可进行设备的安装。
3、安装部门必须按《煤矿**规程》、设计要求及煤矿**质量标准进行安装调试。
4、安装调试完毕,必须进行空载、半载和全负荷试运行,由机电科组织安装、使用及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使用单位正式使用,并办好正式移交生产手续。
5、一般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移交生产后由机电科和使用单位及时建立图牌板、卡片和各种管理制度。
4.3.11 井下供电“十不准”
第九十九条 不准带电检修。
*百条 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流保护装置。
*百零一条 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百零二条 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百零三条 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百零四条 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百零五条 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供电。
*百零六条 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
*百零七条 失爆设备、失爆电气,不准使用。
*百零八条 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4.3.12 矿井井下照明与通讯管
*百零九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1、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2、机电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等。
3、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 人行道的集中皮带运输巷、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
4、主要巷道的交叉点(不包括回风巷道)和采区车场。
5、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百一十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通讯设备:
1、井底车场、主要机电硐室、运输调度室、保健站和采掘工作面,都应安装电话。
2、井下主要水泵房、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同地面中央交换台或况调度室有直接联系。
3、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4.3.13 电气试验、检查及保安用具管理
*百一十一条 地面变电所的保安用具,应有专门的工具室存放,室内应通风良好、清洁、干燥;保安用具应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绝缘工具的**和发放。井下变电所的保安用具,应有专用的工具柜加锁存放,由值班电工管理,工具柜钥匙按班顺交,并应交清绝缘工具的数量及完好情况;
*百一十二条 保安用具应分类存放,避免扎伤、受潮和污染;如发现保安用具损伤或受潮,应及时进行检修和干燥处理,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百一十三条 保安用具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绝缘性能的试验,不符合试验要求者,禁止使用。保安用具绝缘性能试验项目及要求见下表:
保安工具的试验周期和标准
*百一十四条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1次,但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6个月进行1次耐压试验。油断路器经3次切断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1次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游离碳。
*百一十五条 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规定油量。更换和试验矿用绝缘油应有记录。
*百一十六条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必须进行1次。
*百一十七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每6个月不少于1次。
*百一十八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检查每季度必须进行1次,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月必须进行1次,每班有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接地电网接地阻止测定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投入运行以前必须进行检查。
*百一十九条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规定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薄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4.3.14 矿井防雷电管理、试验制度
*百二十条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的供电线路(包括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出装设避雷装置。
*百二十一条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都必须在井中附近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百二十二条 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出装设熔断器和避雷器。
*百二十三条 阀型避雷器应按下表定期作试验并符合标准要求:
1、绝缘电阻测定周期:
1)、变电所(站)避雷器每年雨季前测定;
2)、线路避雷器1~3年测定一次;
2、测量电导流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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